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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构建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按部署完成统一数据信息、实行数据分区、落实分区管理等基础任务,有力推进挂网药品价格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分析发现少数企业少数药品存在利用省际间信息差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问题,现就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推进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指导医药采购机构聚焦“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对照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以下统称“挂网监测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二、治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针对部分地区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原挂网价格符合协同治理要求的继续从低执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应保障。

  (一)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指导医药采购机构督促医药企业公平对待各地区患者,原则上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主动调整针对本地区的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有关地区药品挂网规则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属地原则强化管理。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集采中选价。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三)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中选价。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或按既定协议执行。

  (四)医保谈判或竟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谈判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要求,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五)不活跃区药品激活交易时自动关联。医疗机构采购不活跃区药品时,原挂网价格低于挂网监测价的自动重新激活;原挂网价格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订单价格自动调整为挂网监测价的水平,供应单位响应订单后,不活跃区药品在正常完成本次采购的同时自动激活,按挂网监测价转入活跃区管理。

  三、临时性措施

  专项治理期间,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挂网、撤网(含已申请但尚未完成程序)的药品,除符合本地区现有规则要求外,采取以下临时性措施:

  (一)暂停受理低价药品撤网申请。为防范通过撤网方式做价、洗价、固化不合理高价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低于挂网监测价的地区申请撤网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无充分正当理由断供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和处置措施,对生产企业挂网申请及招投标资格进行相应约束。

  (二)暂停受理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药品挂网申请。在本地区未挂网(含挂网无价)、由医疗机构分散议价采购的药品新增挂网申请报价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中位数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

  (三)暂停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过评药品挂网申请。为防范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由无序涨价、过度涨价、虚增成本费用用于“带金销售”等行为,对公平诚信定价的药品造成冲击,过评药品挂网报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

  1.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挂网报价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

  2.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挂网报价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

  3.原研药或参比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后续挂网药品超过首个过评企业挂网监测价。

  4.不符合本地区有关过评药品挂网规则要求的其他情形。

  (四)评估个别省份挂网药品价格公允性。仅在1-2个省份挂网的药品暂不公布挂网监测价。已挂网省份要了解掌握该药品实际挂网省份数量情况,评估本地区挂网价格公允性和价格风险,价格明显高于同厂牌同剂型药品挂网价格或同通用名其他厂牌药品挂网价格的,要在医药采购平台提示偏高价格风险,督促医药企业重新制定挂网价格。其他省份受理新增挂网申请时,要评估价格公允性,原则上不直接参考评估前价格,可参考已挂网省份评估后的挂网价格。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际间药品价格协同治理意义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周密安大,排,进一步压实区域内药品价格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更好协调相关部门,严密制定工作方案,扎实稳妥推进,确保任务按时落实到位。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树牢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局意识,强化上下协调、横向联动,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不作政府定价和行政干预,也要避免以市场调节价为由,漠视放任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价格行为,同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治理成效。

  (三)严实推进治理工作。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要严把挂网关、撤网关,重点关注撤网行为,特别是提前防范低价药品撤网、以缺逼涨等行为,用好暂停撤网、约谈提醒、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四)平稳有序推进治理。要深刻学习领会挂网药品价格治理部署精神,按要求按节点稳妥有序推进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要做好政策解读,建立申诉反映渠道,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治理过程中高度关注供应保障情况,切实压实医药企业稳定供应第一责任,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特此通知。